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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无犯罪证明却发现自己已被执行死刑:低级错误还是惊天阴谋?

2016-08-08 赵鹏 法律读库


实务阡陌第27期检事微言总第171期去开具一份奇葩证明有时候也有意外收获,就比如广东的陈先生,如果不是去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可能永远都不知道,在公安系统的信息上,自己在15年前曾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当然,这个信息肯定是错误的,不过错在哪里,应该如何纠正,恐怕是更值得分析的问题。

系统查询15年前被执行死刑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微信公众号8月5日报道,广州的一名陈先生上个月前往派出所开具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当民警将陈先生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系统时,电脑显现出来的信息竟是:陈先生在2001年因为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信息还显示,陈先生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绑架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杀害人质的,不单独认定故意杀人罪,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在公安机关打印出来的查询结果中,陈先生发现除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与自己的完全一致外,学历、身份以及居住地这些信息都和自己的真实情况有出入。

让陈先生不解的是,自己这15年来生活一切正常,也曾经办理过港澳通行证,但都没有遇到过麻烦,唯独这次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出现这样的问题。

经民警核实,陈先生确无犯罪记录,故给其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对因身份信息错误为陈某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系统输入错误还是判决认定有误
陈先生的问题解决了,但是这件事情肯定没有结束。看看凤凰新闻下面的跟帖评论就能知道,人们关注的是这样的错误为什么会出现,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事情。

我们不能认为网友的质疑是小题大做,因为与犯罪、死刑有关的问题太过重大,哪怕是微小的错误都有可能让人怀疑其中是不是隐藏着惊天的阴谋,因此想知道背后的原因是人之常情。其实,公安司法机关在发现这样的问题后也应当启动纠错程序,弄清楚错误是如何造成的至关重要。
据报道,当地派出所已经启动了纠错程序,在查实具体原因前,任何人不能妄加揣测。不过类似身份错误的情况以前也曾经出现过,个人认为导致错误的原因无非两种情况:要么是公安信息系统填录有误,要么是法院判决书认定有误。不同的原因,纠错的方式自然不相同。分别来讨论。
公安信息系统输入错误
在具体讨论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事情:公开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是“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这一系统中每一个公民的基础信息就是户口本上的那些内容,如果该人曾有违法、犯罪记录,则这些内容也会被记录在系统中,维护这一系统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那么,公安机关又是依据什么将犯罪信息填录到这个系统中的呢?答案是法院的判决书。在我国,刑事诉讼是由公检法三个机关协作完成的,三机关对于各自作出的文书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共享。今天,已经有部分地区能够实现公检法系统网上信息共享,但是在十多年前,全国范围内的公检法肯定还只能通过文书传递的方式共享信息,即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转交公安机关,后者再将相关信息填录到自己的信息系统中。
人工填录可能出现错误,我认为这是产生信息错误最有可能的原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曾经有一名犯罪嫌疑人自称几年前曾因犯罪被判刑,但在公安机关的系统中却查询不到相应的判决信息,经调查后才发现,是信息录入遗漏导致嫌疑人的前科判决情况没有出现在公安机关的系统中。
可能有人会不解:如果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中有陈先生的犯罪记录,为什么陈先生15年来一直没有遇到麻烦?难道住宾馆登记身份证、坐飞机安检时不会查相关的信息吗?
这其实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两套网络信息系统,一是前文所说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另一个是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入住酒店、机场安检,工作人员核实身份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对方是否属于在逃人员而非是否曾经有过刑事处罚,所以比对的依据是后一个系统,但后一个系统中,只会出现在逃人员的信息。因此,陈先生在15年的生活中没有发现这一情况,是正常的。
最后,如何判断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录入有误呢?很简单,调出法院2001年的刑事判决书,比对一下即可。如果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信息与系统上的信息不一致,那可以肯定是录入错误,这样只需要将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修改即可。但如果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一致,那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进行调查了。
法院判决认定身份有误
如果法院判决书的信息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上的内容一致,那说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有误。
需要说明的是,认定被告人身份有误与认定被告人有误是两个概念:认定身份有误是指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是被告人所为,只是被告人身份信息被错误认定,这属于司法瑕疵,需要法院作出补正裁定来弥补;认定被告人有误是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这属于错误判决,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对原判决的错误予以纠正。
是否属于认定被告人有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去判断,不能妄议。在此仅说认定被告人身份错误,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两种原因导致的:
1判决书笔误这种情况与前述公安机关信息填录错误一样。因为法官撰写判决书被告人身份部分的依据是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一般来说,司法人员会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反复核对这些基础信息,避免出现低级错误,尤其是死刑案件。但现实中,也会出现将被告人姓名、身份号码抄录错误的情况。
2被告人冒用这种情况是实践中确有发生的,我个人就曾经听同行说过两次。有些犯罪嫌疑人用捡拾的身份证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作案,在被抓获后仍不说明真实身份。由于户籍信息上的照片与真人样貌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故公安司法人员在核对身份信息时不一定会发现冒用的情况。尤其在犯罪嫌疑人又不提供相关家属信息的时候,这种冒用行为就更难被发现。由此导致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及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身份信息均与实际不符。
其实,上述两种身份信息认定错误都是可以避免的,笔误属于低级错误只需认真校对即可;冒用身份的情况可以在核实身份信息时联系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实地核实,这样至少可以尽量避免无关人员的身份被冒用。
结论个人认为,根据陈先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其打印出来的查询信息中,除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外,其余信息均与陈先生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一点来看,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很可能是录入错误,即不存在判决书认定错误的问题。不过这种错误应该引起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注意,因为微小的错误很可能带来巨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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